本文转自【栾川法院】;
古稀老人李某
为减轻孩子负担
依然自食其力经营一家小店铺
某天李某不幸被电动车撞伤,
除了医药费还主张要求赔偿误工费,
结果被对方以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
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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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22年11月,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不慎撞上正在路上行走的李某,造成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车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王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住院治疗88天共花费医疗费17962.29元,出院医嘱显示颈椎骨折恢复期2-3个月之内避免低头,活动时颈部不可受力。王某认为李某(71岁)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的误工费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庭审中,李某出示了其经营店铺的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
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误工费应否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李某虽然超过退休年龄,但其事故发生时仍经营一电器销售门店,有劳动收入,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以支持。本院酌定李某出院后误工期75天,参照河南省上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28978.72元(64891元/年÷365天×163天)。
综上,法院判决王某应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7948.45元,扣除王某已经支付的8350元后,王某还应赔偿李某59598.4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结合老年人的医疗情况、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应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
其次,误工费的认定中权利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李某虽然已经71岁,但是仍享有依法获取生活来源的权利。相关法律并未规定误工费计算需要受年龄限制,只要事故发生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且举证充分,就有权就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误工损失要求赔偿。
PART.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