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9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正黄旗59号世纪金源香山商旅酒店会议厅(香山公园东门外)。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 召集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副董事长叶海强
6、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8月31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215,961,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42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10,086,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440%。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875,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0%。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5,875,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0%。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15,120,6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5%;反对84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4,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828%;反对84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程凤、谢运莉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