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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垫付款能否作为出资?

2023-09-18 12:37:25 00

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公司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公司缺钱时,股东直接垫付,把钱付给了公司的债权人,比如股东替公司支付房租、水电费、货款等等;另一方面,股东认缴出资后,一直未实缴出资。公司其他债权人在催债时,往往就把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股东

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公司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公司缺钱时,股东直接垫付,把钱付给了公司的债权人,比如股东替公司支付房租、水电费、货款等等;另一方面,股东认缴出资后,一直未实缴出资。公司其他债权人在催债时,往往就把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股东就会辩解其替公司垫付的款项就是对公司的出资。这种观点有法律依据吗?

首先,股东替公司垫付资金,实质上属于股东代公司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履行完成后,股东因此取得对公司的债权。所以,股东垫付款的法律性质为公司对股东的债务,即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而股东出资则是股东基于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法定债务。两者法律性质迥异,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将股东垫付款视为股东出资了,更不能相互抵销。

其次,《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不难发现,上述法律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股东将货币存入公司账户,方视为履行了出资义务。股东垫付款往往由股东替公司直接支付给第三人,不符合前述法定的履行方式,不能视为出资。

再者,即便通过公司书面确认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方式,事后追认股东垫付款属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该行为能否对公司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区别对待:

其一,债权可以转为股权,但须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债权作为可用货币估价、能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且不属于禁止出资的类型,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形式。由于股东此前认缴出资的形式为货币,现在变更为债权,就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对外进行公示。

其二,基于“外观主义”保护原则,债转股对此前已有的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2022)京03民终13345号案件中,北京三中院认为:“程辉以徽宴居公司就股东将款项转入高某账户作为对公司出资已形成股东会决议且徽宴居公司已向股东出具投资款确认函等文件为由上诉主张该50万元应认定为实缴出资,但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方式由公司法明确规定,现徽宴居公司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与公司法规定相悖,在涉及公司外部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上,不能仅依据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向股东出具的文件来确认股东出资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将股东垫付款依法转化为股东出资后,相关会计科目要及时做出调整,否则,有可能仍被认定不属于股东出资。在(2020)粤执复967号案件中,广东高院采信了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异议人亦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资本增减(出资)作为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且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然后才能将该货币出资进行商业使用,而不能直接以他人商业交易往来资金直接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否则,即构成对上述法律关于出资会计制度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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