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持股比例,直接决定了股东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控制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同的持股比例,在不同类型的公司,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
(为便于介绍,以下将持股比例写成“X”,且均仅指章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
一、有限责任公司
(一)0%<X,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董事、高管、监事、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时,有权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董事、高管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监事)向法院起诉;
2.监事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董事)向法院起诉;
3.监事会(监事)、董事会(董事)拒绝,或超过30日未起诉,或情况紧急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10%≤X,可在公司僵局时申请解散公司
持股10%以上的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且继续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时,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三)1/3<X≤50%,可以阻碍“7个重要事项”的表决通过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在表决通过 “7个重要事项”时,必须征得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时,其他股东的表决权就无法达到“2/3”了——此时其他股东需要征得该持股超过“1/3”股东的同意。
“7个重要事项”,是指: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注册资本;
3.减少注册资本;
4.公司合并;
5.公司分立;
6.公司解散;
7.变更公司形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50%<X<2/3,可以表决通过大部分事项。
持股50%以上的股东,属于控股股东,可以单独通过大部分事项。
但如前所述,如果该股东的持股比例低于“2/3”,则仍然无法单独通过前述“7个重要事项”
(注:“7个重要事项”,是指“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五)2/3≤X,可以表决通过全部事项,具备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持股“2/3”以上的股东,可以单独表决通过全部事项,(包括前述“7个重要事项”),具备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
(注:此处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
(一)1%≤X,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3%≤X,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的“临时提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三)10%≤X,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申请公司解散
1.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公司解散
股份有限公司陷入僵局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的股东,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作者简介:
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