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
换言之,资本分为股份,股份集为资本。
一、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他种公司类型股东的出资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
资本分为股份,股份则不可再分,是资本构成的基本单位。
股份的不可分性并不排除某一股份为数人所共有,当股份为数人所共有时,股权一般应由共有人推定一人行使。
共有人对股份利益的分享,不是对股份本身的分割。
2.股份是对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均等性。
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一律相等。
额面股份表现为股份金额相等,无额面股份则表现为在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的相等。
3.股份是股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
股份是股东法律地位的表现形式,股份所包含的权利义务一律平等。
每一股份代表一份股权,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取决于其持有股份数额的多少。
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自由转让性。
股份表现为股票,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而股票则是股份的证券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除法律对特定股份的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股份的转让和流通,是通过股票交易形式进行的,合法取得股票者即合法取得股份,从而亦即取得股权。
二、种类
(一)依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大小:普通股、优先股
1.普通股(普通股份):对公司权利一律平等,无任何区别待遇的股份。
普通股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也是公司中风险最大的股份。
普通股具有三个特点:
(1)股息不固定,视公司有无利润及利润多少面定,且须在支付了公司债利息和优先股股息后方能分配;
(2)在公司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须排列于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
(3)普通股股东一般都享有表决权,即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
在公司亏损时是主要的受害者,是公司中风险最大的股份。
2.优先股:特别股的一种,是指对公司享有比普通股优先内容或优先权利的股份。
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具有三个特点:
(1)可优先获得股息,且股息一般是固定的,它不受公司经营状况好坏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债权的性质,是股权债权化的典型表现。
(2)可优先分配公司的财产。
当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优先股将从公司的剩余财产中优先于普通股受偿。
(3)优先股一般均无表决权,这实质上是优先股取得盈余分配方面优先权的一种代价,换言之,是以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
(二)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额面股、无额面股
1.额面股:在股票票面上标明了一定金额的股份。
额面股的每股金额必须一致,其发行价格可以高于股份金额,即允许溢价发行,但不允许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2.无额面股(比例股或部分股):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的股份。
此种股份的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增减,其实际上占公司资产总额比例的价值是一个变数。
我国禁止发行无面值股票(无额面股),只允许发行额面股。
(三)依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记名股、无记名股
1.记名股: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
记名股份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记名股的转让必须由股东以背书形式进行,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
否则,转让不产生对抗之效力。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无记名股: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
无记名股份与股票不可分离,凡持有股票者,即为公司股东,享有股权。
在买卖无记名股票时,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四)依股份有无表决权: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
1.表决权股,即享有表决权的股份。
表决权股的股东在任免董事人选等公司重大问题上,有权无条件地行使表决权。
2.无表决权股,是依法或依据章程被剥夺了表决权的股份。
依法被剥夺表决权的股份主要是公司的自有股份;
依据章程自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份,主要是享有特别分配利益的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