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股金亦称信用社基金。农民参加信用合作社对所认股份缴纳的款项。是信用社开展业务的资金来源之一。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规定,社员入社需缴股金,每人(户)至少一股,每股为小米22斤至30斤。以后未作统一规定。
信用社入股社员承担有限责任,如有亏损,按股扣除,但以股金赔偿为限。信用社股金的分红按1951年的《章程》的规定,以不分红为原则,如必须分红时,不得超过盈余的20%,或者不超过一年存款利息。
1957年颁发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股金分红不超过纯益的40%,在执行中各地不一。1978年为了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经济政策,国家银行规定,对1977年以前应分而未分的社员股金红利,原则上予以补充。200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印发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在该文件当中对农信信用社的股金清理进行过明确的要求,经过县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后会按照既定的方案进行股金的清理。
在2005年我们当地农信社对历年的老股金进行过声明,下面我举例说明一下,在我们当地《关于限期清理规范历年股金的公告》中有这些规定。
针对对象是老股金证持有的社员,要求在2005年8月31日之前到当地信用社办理牢固金兑付手续,在此期限之后,将不再以股金形式管理,对限期没有进行完成兑付手续的社员,将把资金一并存入社员的一般账户当中,以活期形式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