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股金不足额到位,股东要相互担责
——企业投资合规
李天鸿 黄思莹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A公司系设备制造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股东甲占股50%,认缴500万,实缴100万;股东乙和丙分别占股30%和20%,均足额实缴到位。
A公司向B工厂购进价值300万元配件。因受疫情影响,A公司产品积压无力如约支付货款。B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以及股东甲乙丙连带偿还300万元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B工厂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
B工厂的诉请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如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对于公司债务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A公司三位股东中,股东乙丙已经履行完出资义务,但股东甲有40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甲,应在未实缴出资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乙丙,应该在股东甲尚未实缴出资额度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规建议】
投资设立公司,股东应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之间对于全面及时履行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有相互监督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