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金融机构是指因为我们国家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阶段,还存在很普遍的金融抑制,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的金融体系呈现典型的二元结构特点。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的农村金融也存在着正规金融体系和非正规金融体系两个部分的划分。
有关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基本都以是否受到官方监督或者银行调控作为划分标准。而受到银行和金融市场当局监管的那部分金融组织或活动一般称为正规金融组织或活动。
一、我国农村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
根据金融资源配置的主体、目标和地位,设立的目的、宗旨,业务运行机制,资产和负债结构等诸多方面的不同,金融机构可以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合作性金融机构三种类别。按照这一划分,我国的农村正规金融体系主要由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为主的合作性金融机构构成。
除此以外,也有一小部分其他类别的正规金融机构活跃在农村金融市场,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发展,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模式的一些市场主体也慢慢出现,丰富了农村金融市场中正规金融机构的类型,这一部分市场主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组织、典当行等。
1、我国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
在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农村运行的根本目的是增加金融资源对农业的供给,用以弥补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自有资金和服务缺口,发挥政府对农村部分资源进行配置的功能。
开展政策性业务需要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执行。政策性金融支农既不同于财政支农,又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支农,具有金融和财政的双重优势,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我国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正式组建,在这以前,政策性金融服务是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分散在各家商业银行,不便于统一管理和使用政策性资源,形成合力,其使用效率和效益不高。那时候,“打白条”成了农村的流行语,农产品收购资金不足,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受到打击。
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刚成立时,其主营业务依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1996年以后开始设置自身的基层分支机构,业务逐渐实现自营,独立地提供政策性农村金融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实行的是总行一级法人制,其总行设在北京,下设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总行和分支行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制度。
200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不断拓展农村金融服务业务范围,加大面向“三农”的服务力度,除了主营的粮棉油收购贷款外,还提供了有特色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服务,并且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形成了新型的多方位的支农服务格局。
2006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银监会的批复文件开办了农村城镇建设贷款和公众存款业务,这是该行产品和服务的进一步完善,截至目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经形成了以国家粮棉购销储业务为主体、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两翼的新型服务格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的政策性银行之一,经营时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社会利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就是指其贷款的经营,作为政策性贷款首先要讲有偿性,使用贷款是以偿还为条件的,其次才是政策性,按政策使用贷款。
2、我国的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
除了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邮储银行外,地方性的农村商业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所称的地方性的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的商业银行,一般设立在农户行为商业化程度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发达地区,如首批成立的张家港市、常熟市和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即属于这个范畴。
3、我国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是分布最为广泛、法人机构和从业人员最多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在性质上可以定位为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始进驻农村金融市场并迅速扩张。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组织形式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发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外在因素即金融抑制以及由金融抑制导致的政策扭曲。一方面,对国家银行信用的片面强调导致在金融安排上产生无视民间信用的缺陷;另一方面,农村正规金融供给不足与农村经济资金需求高涨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催生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产生和蓬勃发展,使其成为农村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
1、农村合作基金会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的自下而上的内部融资尝试。以社员股金、集体资金、储蓄存款和相关的扶持资金为其资本来源,以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各种类型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由农业部管辖其经营组织。
农村合作基金会具有强大的内生性,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供给不足的矛盾。在后续的发展中,由于政府的不当干预使得农村合作基金会朝银行化的方向发展,违背其合作基金的互助宗旨,出现大范围的挤兑风险,最终导致被国家明令清理关闭。但采取这种“一刀切”的方式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显然没有完全照顾到农村金融的实际需求以及农村合作基金会存在的现实基础。
2、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主要形式,更多地表现为农村居民个人之间、个人(含私营企业主)与民间金融组织之间的货币性借款融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有合会、钱庄、无息借款、高利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