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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股权的约束机制

2023-09-20 19:55:12 00

股权就是基因,股权架构不同代表着企业的基因不同。基因决定着企业生命的健康程度和长度。行业不同,企业的股权结构可不同;企业的阶段不同,企业股权结构可因时调整。对于初创企业处于高速发展、不断调整的状态,因此股权架构应预留一定调整空间和灵活性,以便根据创始团队成员或员工实际贡献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调整。而调

股权就是基因,股权架构不同代表着企业的基因不同。基因决定着企业生命的健康程度和长度。行业不同,企业的股权结构可不同;企业的阶段不同,企业股权结构可因时调整。对于初创企业处于高速发展、不断调整的状态,因此股权架构应预留一定调整空间和灵活性,以便根据创始团队成员或员工实际贡献对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调整。而调整股权,设立好股权的运行约束机制非常重要,包括股权的分配、股权的锁定、股权的进入与退出、股权的回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以及股权继承等。

一、设立股权分期成熟

股权的分期成熟又称股权的分期兑现,指股东虽然已分配到一定股权,但该部分股权将在接下来的一定时间内或在满足一定指标后逐步兑现。这里的指标有营业额指标、获取资源的数量和质量、成交客户的数量、产品的质量和技术的创新等。在满足约定的年限或指标前,如果某一个股东提前离开公司,则其无法获得全部股权,只能获得已兑现的部分,剩下未兑现的股权则由核心股东或者其他未退出的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股权的分期成熟一般适用于人力股或资源股,包括核心创始人、骨干员工和普通员工等。分期的期限一般为3至5年,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例如可以设置4年服务期限,每年成熟25%;设立满2年成熟50%,第3年和第4年各成熟25%;或者设立第1年成熟20%,剩余股权在3年内每月兑现1/48等等。

建立股权分期兑现的机制有利于强化团队的稳定性,保障团队成员能够长期为公司服务,因股东离职而回收的股权也为将来吸引更多的人才打下了基础。

二、设立锁定期

基于人力资本形成的股权,没有物质投入,在溢价融资成功时,股权价值会大幅升高,若允许随时转让套现,一方面会引发投机情绪和道德风险,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另一方面对投资人也不公平,因为他们往往都是高溢价进入的,所以都会设置锁定期。

股权锁定期一般指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如IPO之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股东不得向任何人转让其以人力资本获得的公司股权,比如,对核心技术入股的股东和核心管理层股东,可以约定锁定期。这一制度是在股权成熟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创业者的股权在成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具体的锁定条件设置可以依据公司实际情况自主约定,比如在股权成熟之日起满一定期限之前,公司第几轮融资之前,公司估值到达一定目标之前,公司IPO之前等,不得进行转让股权。

三、设立退出机制

创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无法保证每个合伙人都一起走到最后,因此需要设置股东退出机制,明确退出的条件、退出时的股权处理方式,避免因部分股东退出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如何确定退出股东的股权回购价格,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回购价格不能过低,当然,在因人力资本形成的股权或期权激励的过程中,违反锁定期的约定或其他限制性条件时,可以约定过低的回购价格,甚至是0元回购;例如,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约定员工离职时其尚未成熟的股权由公司无偿收回,只要离职将自动触发无偿回购条件,从而降低后期的操作成本。另一方面,避免因回购价格过高,导致公司面临过大资金压力,预留一定的调整空间,具体要根据退出原因以及已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年限或取得的成绩决定股权回购价格。

四、设立限制竞争

这里的限制竞争与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是不同的概念。这里的限制竞争是基于股权关系产生的,为了保护公司的人力资本价值,可以要求股东及其合作伙伴在公司任职及离开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或参与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如果未约定股东限制竞争义务,股东从事与公司相同类型的业务时,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从利于公司发展的角度,有必要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的限制竞争义务,并列明限制竞争的范围和时间。考虑到有些股东通过近亲属或关联公司实施同业竞争,股东协议或章程中可将限制竞争主体扩大到股东的近亲属和关联公司。

五、设立股东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复合性权利,包括股东的身份权和财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可以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离婚时只能分割其财产权,不能仅因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该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当然,对于对应的财产份额,也可以同时约定公司或其他股东拥有优先回购权等。

六、设计股权继承条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为公司设计股权继承条款留下了可操作空间,为避免股东死亡后有多个继承人来继承股东资格,持有公司股权,从而使公司的股权关系变得更加复杂,避免公司股份外流和陷入混乱的风险,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约定,自然人股东死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股东财产份额,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身份,不享有股东表决权。同时,也可以约定对于被继承股东的相应股份,公司可以优先回购,公司不回购的,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甚至对于回购价格如何确定也可以事先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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