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尹某、韩某等五人拐卖儿童案,来自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区民政局及陕西省儿童心理协会、碑林区关工委等各级机关单位、社会团体的三十余名代表到场旁听庭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家住江苏常州的被告人韩某因家庭经济原因欲出卖自己仅出生三个多月的亲生儿子,遂将想法告诉被告人王某、徐某,后通过被告人刘某联系到被告人尹某。被告人尹某得到消息后,从陕西渭南前往江苏常州,并积极联系买家,最终伙同被告人韩某、徐某将该男婴由江苏常州带至陕西西安,以人民币八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贩卖自己亲生子女,被告人尹某明知他人贩卖亲生子女,为谋取不法利益而积极联系促成交易,其他被告人在过程中实施帮助联系、运送等行为,对五名被告人均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共持续四个小时,该案将择日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6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该案被告人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贩卖自己亲生子女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同于一般的拐卖儿童行为。实际上,拐卖儿童本身就是一种严重侵害儿童法益的犯罪行为,而拐卖亲生子女,有违人伦道德,更应当予以严厉打击。 也正是由于这种错误认识,社会上才会存在被告人所谓的“说娃”“说媒”等活动,扩大了人口交易的链条和市场,给违法犯罪以空间,严重破坏了法律所守护的社会秩序。 宪法和法律保护每一名公民的合法权益,8月25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碑林法院将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茁壮成长塑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