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一天被通知开庭取消 西安律师把上海的法院告了
47岁的韩先生是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一名律师,2022年6月28日接受当事人崔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一案的辩护律师。
47岁的韩先生是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一名律师,2022年6月28日接受当事人崔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一案的辩护律师。 今年3月3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庭审未按时结束,需再次开庭。4月2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又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对控诉罪名争议较大,法院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向法院邮寄了辩护词,等候法院判决。 8月10日,韩律师收到短信通知:韩××:关于(2022)沪0109刑初260号一案,定于2023年8月29日09时30分在新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希你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准时出庭。——虹口区人民法院。 8月26日下午,韩律师乘飞机从西安抵达上海,于8月28日上午会见当事人崔某,会见结束后,上午10时45分收到短信:韩××:(2022)沪0109刑初260号案件2023年08月29日09时30分-11时30分在新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由于补充新证据原因,取消开庭。——虹口区人民法院。 韩律师的手机上还有一个法院书记员于28日上午10时35分打过来的未接来电,他打过去,也没有打通,“我上午会见当事人,不能携带手机,没接上。” >>律师很窝火 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 导致损失机票、住宿费2732元 8月28日下午,韩律师致电法院确认原定的开庭时间不再开庭,“这就导致我损失往返飞机票1887元、三天的住宿费845元,共计2732元。” 韩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同理,变更开庭时间也理应至迟在开庭三日前告知诉讼参与人,“因法院的法官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给我造成的损失,法院理应赔偿。” 韩律师说,作为人民法院本应模范遵守法律,但在向他通知开庭时间后,又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开庭取消,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他为此案花费的往返机票及住宿费用应由法院依法予以赔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我已提起诉讼,起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8月29日,韩律师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提交了自己的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赔偿他交通费1887元及住宿费845元,共计2732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上的信息显示,韩律师的网上立案申请已提交成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在7日内进行审查处理。而申请立案的状态为“待审查”。 >>法院很委屈 打电话通知了 但律师手机没人接 8月29日上午,韩律师提供的8月28日下午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名书记员的通话记录显示,韩律师质疑为什么突然取消开庭,书记员称,早上联系不上他,手机没人接。因为有其他情况,29日的开庭取消了,有证据提交,肯定不能开庭。 韩律师:我们律师大老远地坐飞机过来,准备了两三天,突然不开庭了,交通费、住宿费的损失怎么办呢? 书记员:有证据提交,肯定不能开庭啊!你们的损失应该由法院支取吗? 韩律师:要是不开庭,应该提前通知,我们就不过来了。我们律师也不是无理取闹,我们律师的职业权利也应该维护。要是不开庭,提前通知,我们就不过来了。 书记员:我也想开庭,我安排的庭也不容易,我也不是开玩笑。作为书记员,只能通知你,开庭的确取消了。其他的,我没法回答你。 临时接到检察机关要补充证据 属正常操作符合法律 韩律师的手机上还保存着司法服务热线12368发来的通知庭审和取消庭审的短信,华商报记者看到,8月10日的短信内容为通知8月29日开庭,8月28日又收到的短信内容为取消开庭。 8月29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拨打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这名书记员的电话,其称这是他的私人电话,然后挂断。 记者又电话联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审判法官,他解释说,他们是临时接到检察机关要补充证据,所以临时取消,这是突然提出来的,是为了把事实审查清楚,也是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我们临时知道的,也是第一时间告知律师。这是正常的操作,也是符合法律的。” 记者询问律师提出来承担差旅费,法官说,这不存在的。 记者问,一般通知开庭或者是取消有没有时间上的规定,法官说没有。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唐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