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发展史的角度说,古董这一概念的形成早于文物。
北宋时期,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当时的文人墨客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明代和清初比较普遍使用的名称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乾隆年间开始使用“古玩”一词,正如赵汝珍在《古玩指南》里所述,所谓文物,“明时诸家记载尚称骨董或古董,古玩乃清季通行之名词。”这些不同的名称,涵义基本相同,但在很多场合,古董、骨董和古玩,是指书画、碑帖以外的古器物,即所谓的“硬片儿”。
2.文物这一概念通过法律确定下来,是共和国时期的事儿。1949年以后,文物保护作为新中国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统筹进行管理。由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均沿用了“文物”一词特别是190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文物”一词的范畴,而直到1982年《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才将“文物”一词及其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
62年《文物保护法》对文物范畴的阐述:
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如下: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 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
(五)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82年文物保护法对文物概念的阐述: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
02年文物保护法修订之后对文物的定义
“即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